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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退役军人优〔2024〕10号)文件规定,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