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创业补贴。成功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6个月以上并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1人及以上的,给予创业主体一次性创业补贴4000元。
2、场地租金补贴。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按企业实际支付创业场地租金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3年。
3、带动就业补贴。初次创业并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与录用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他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按企业实际带动就业人数5人及以下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补贴,5人以上给予每人3000元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运营补贴。利用自有房屋(场地)初次成功创业,产生用于创业实体正常运转的水、电、宽带等支出费用,给予3000元每年的运营补贴,补贴期限3年。
5、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并按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6、所得税增值税减免政策。退役军人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依法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免征增值税。
7、税收补贴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收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8、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1)个人
在我市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和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提供创业项目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应是最近5年内登记注册;申请贷款用于创业项目购置固定资产或补充项目运营资金;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扶贫、住房和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以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符合以上条件的根据录(雇)用人员情况,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
(2)企业
小微企业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录用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达不到比例的,每招用1人申请贷款10万元计算。
(3)贴息
在执行贷款利率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无逾期的个人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扶持。申请贷款金额15万元(含)的,给予全额贴息,申请贷款金额15万元以上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贴息;贴息不分段计算;对小微企业申请创业贷款的,给予不超过200基点的贴息。